2006年11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流浪汉死于车祸 救助站代为诉讼
胡新桥 樊斯坦

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近日以调解方式,圆满审结了该省首例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赔偿案。卢某、彭某向原告宜昌市救助管理站支付了62000元赔偿款。
  今年6月6日晚,宜昌市伍家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,一无名流浪汉当场身亡。后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,将肇事司机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公诉,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  伍家岗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认为,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社会救助的组织机构,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一定的食物、住宿及医疗救治,保障了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。在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无法查明、也无法找到其亲属的情况下,救助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其提起诉讼,进一步维护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  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,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同意赔偿62000元,其中2000元系为流浪汉支付的丧葬费用。
  目前,彭某和卢某已将赔偿款支付给救助站。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,法院要求救助站将这6万元赔偿款专账专户保存一定年限后方可使用,而且必须用于公益事业。如果今后找到死者的亲属,而他们对上述协商结果不满意,仍可重新提起诉讼。